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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港外望】林鄭月娥有否居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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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港外望】林鄭月娥有否居歐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c),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包括「沒有外國居留權」,英文寫法是”no right of abode in any foreign counry”.
成為爭論焦點的,是由於「愛國愛港」的林鄭月娥,其丈夫與兒子,都持有英國護照,雖然英國國籍法比較複雜,更不保證能夠家庭團聚,由於林鄭月娥自稱於2007年已放棄英國護照,如林鄭月娥不補領英國護照的話,她只能以家屬名義申請和英國「團聚」;因此林鄭月娥目前不具有英國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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