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要注销户口的。因此,按照一般操作原则,现役军人在参军时会将原户籍注销,由部队统一进行管理,办理军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的编码,由地方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参照“居民身份证”相关标准、原则进行编制,但是使用的是部队的专用号段。为加强管理,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在2002、2003年前后,全军组织首批统计填写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以前军人在办理入伍手续的时候,起户口就被注销了,身份证也一同上交了。到部队后,可以办理军人身份证。退伍后,凭退伍手续,办理户口,申领居民身份证。现在军人办理入伍手续,不需要上交身份证了,可以在部队继续使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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