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歐洲 見瑜知法 – 04. 收养子女

見瑜知法 – 04. 收养子女

0
見瑜知法 – 04. 收养子女

04. 收养子女

大家好 欢迎收看《见瑜知法》

现今香港人到内地收养子女非常普遍

在内地收养子女

与在香港收养子女有什么不同?

在香港收养是根据

香港法律第290章领养条例

及需要领养人向法庭申请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还在

他们便是案件中的答辩人

如果被收养人的是孤儿

则会牵涉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

做他的诉讼监护人

代表被收养人监察收养人

是适合做他的养父母

在内地收养子女是不需经法庭程序的

于内地收养子女是比较简单便捷

费用亦相对便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子女的程序有三个步骤

(1). 收养人须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内容虽无特定

但协约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要显示真实收养的意思

及不违反法律及公众利益

(2). 收养文件需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3). 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取得收养证才可确立养父母子女之关系

香港居民到内地收养前

必须在香港找一位有

[中国委托公证人]身份的律师

办理一套收养之公证文件供收养人签署

否则收养人不能完成收养程序

于内地作为收养父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无子女

(2). 有经济能力抚养及敎育被收养人

(3). 年满三十五岁

另外
在内地收养子女有以下的限制

(1). 被收养人必须要来自贫困家庭 (父母不能抚养被收养人)

(2). 被收养人必须未满十四周歳

(3). 如单身男士欲收养女孩

他们的年龄应起码相差40周岁

华侨收养有近亲关系的孩子

可不受以上 [无子女] 限制

时间又到 下星期再见

source

LEAVE A REPLY

Please enter your comment!
Please enter your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