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為美國人的定義恐怕就要改變囉!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就是只要你是在美國領土出生的,你就是美國公民,擁有美國憲法授予的權利。按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州公民」。這條修正案在1868年通過,以保障所有人的公民身份。這條法案是為了要給予當初的奴隸權利。在這之前他們無權擁有財產、自由行動甚至留在美國。不過,一開始並沒有明確界定,美國移民在領土所生的孩子就自動成為美國公民。這條法案是因黃金德(Wong Kim Ark)案延伸的,黃金德是一對中國移民在加州生下的兒子,但是他在1895年要從中國返回美國時,聯邦政府卻根據當時的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不准他入境美國。他的案件經過數年的鬥爭,終於在1898年由最高法院裁定他的確是美國公民,因為他在美國出生。儘管如此,美國原住民印地安人的公民身份,仍然遭到剝奪;直到1924年,國會才授予他們公民身份。美國總統川普宣佈計畫頒布行政命令,終結憲法對在美出生公民權的保障,但最高法院仍能推翻行政命令、擁有最終釋憲權力。除了美國,世界上還有其他30個國家也應用公民出生地原則,包含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巴拿馬和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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