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美國籍領億元 李慶安竟無罪
近6成民眾:判決不合理
2011年 08月24日 蘋果日報【綜合報導】
前立委李慶安因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連任一屆台北市議員、三屆立委,被檢方指控詐領一億餘元薪資,一審依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昨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高院認為,李慶安沒有誠實告知國籍的義務,其歷任民代職務從未被撤銷或解除,因此屬合法任職,所領薪資不算詐欺。本案還可上訴。
李慶安昨發表聲明:「法院已還我清白,企盼將來有機會再為國家社會效力。」藍委謝國樑等認為判決合理,田秋堇等綠委直呼離譜。台大批踢踢網頁則批評聲浪不斷,痛批:「比白玫瑰案還扯!」另有網友在臉書發起「李慶安還錢還錢粉絲團(
一審曾依詐欺判刑
李慶安早年隨丈夫遷居美國,一九九一年取得美國籍後返台,一九九四年起她先後當選第七屆台北市市議員、第四到七屆立委,二○○八年被《壹週刊》踢爆有雙重國籍。台北地院根據李慶安在美報稅紀錄、領取美國公民的刺激經濟方案美金支票(約台幣兩萬元)等事證,認定她從未放棄美國籍,自始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以四個詐欺罪判刑兩年。但其中第七屆立委部分,因事件爆發後,李慶安隨即辭職,檢方未起訴此部分,也不在此次審判範圍。
高院指仍可以上訴
之後台北市議會向李慶安訴訟追討第七屆市議員薪資兩千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依法定程序,李慶安光是事後被中選會撤銷當選公告是不夠的,須由相關主管機關宣布解除職務,因此她的民代職權仍屬有效,薪資報酬也不用還。她據此向高院主張無罪。
高院昨判決認為,李慶安當民代時曾宣誓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但依照她任職期間尚未修正的《國籍法》、《選罷法》等規定,她沒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反而是相關主管機關沒盡確實詢問、查證民代國籍的職責。既然她屬依法宣誓就職,至今都沒有被行政院或立法院解除公職,依法受領的薪資不是詐欺所得,判她無罪。
另外,因李慶安所涉詐欺案屬二審定讞案件,但合議庭認為只要檢方改認定她有公務員身分,就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詐欺罪上訴。可是高檢署昨認為,二審合議庭並未變更起訴法條為貪污罪名,依法已不得上訴,全案定讞。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則認為,「檢方第一時間就說無法上訴,很不尋常。」
「無罪不代表無辜」
由於二審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沒盡到審查李慶安國籍的義務。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選罷法》修正後,應由立法院負責查明,中選會僅被動接受檢舉。台北市議會法則表示尊重判決。至於李慶安聲明透露想重回政壇,一資深法官昨指:「無罪不代表無辜,這份判決不代表她是清白的。」但昨也有網友認為:「李慶安當立委也做了不少事,至少比很多不做事,只會拿利益的立委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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