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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羅馬書查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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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羅馬書查經—21

羅馬書查經(21) 10/5
三 得釋放脫離律法的捆綁(七1~25)
羅馬書第七章是聖經中最著名的一章,無論是學者、傳道人和信徒們,都著迷於保羅在v7~25對人類的掙扎和挫折所作的生動描述。隨著而來的是有關經文中所描述的人的身份產生的激烈爭論—未重生的保羅、重生的保羅、冷淡後退的基督徒、和其他相關的。因為有不同的認定,就造成相當不同的[成聖神學]的理論,或是常被它所左右。雖然我們也許對這些感到興趣,然而也必須認清v7~25裡的[我]的身份和景況,在第七章雖只是一個次要的議題,但這樣的議題才能對本章有正確地解釋。
主要的議題是摩西的律法。保羅提出兩個要點:首先他以婚姻為類比,說一個人受律法捆綁必須要斷絕,才能被帶入與基督的新關係裡(七1~6)。這個正面教導產生了關於律法的起源和性質的問題。保羅在(七7~25)回答這個問題,他說明律法是從神來的,雖是如此,卻不知不覺地成為罪的工具,被用來確定人的罪,將人囚禁於死當中。律法雖出於神,用意本要叫人得活(永生),可是結果卻既不能使人稱義,也不能使人成聖。原因是人肉體的軟弱(八3a)。保羅以(八3a)簡要地總結了第七章的第二個要點。
保羅將摩西律法的教導融入他的書信裡面,我們可以看到三個接觸點:
A是最一般性的。本章對於摩西律法的負面效果提出了廣泛的討論和解釋,之前也簡短地提過(參:三19~20、27~28;四13~15;五13~14、20)。
B在v1~6談到摩西律法時,重複第六章所提到的許多相同點。
C是v14~15所說: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的直接原因,保羅解釋它的意思,以及從律法之下所作的轉移是如何完成的,而且它為什麼是必要的。
1得釋放脫離律法,與基督連結(七1~6)
本段有四個部分:A在v1說出本段的教導基礎的一般原則:死斷絕了人受律法的約束;他以婚姻情況說明,一個人的死把其配偶[釋放]出來,脫離那將第二次婚姻認定為[淫亂]的律法(v2~3)。這個一般原則在v4時被應用到基督徒的生活經歷,是個關鍵經節。基督徒因與基督同死,已經經歷了一個死,就打破了他們受罪的捆綁,並使他們與基督之間的新關係成為可能。這是一個轉移,且這轉移是必要的。
[律法管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這個原則與拉比的一句格言相似:[如果一個人死了,他就脫離妥拉,不必履行誡命]。保羅可能引述這個原則,比喻悔改歸向耶穌的人的情形。保羅用婚姻關係來說明這個原則—如果婦人的丈夫死了,她就脫離律法,這個[律法]是指向v2的[關乎丈夫的律法]。丈夫的死將婦人釋放出來,如果這婦人再婚,也不會被稱為[淫婦]。
保羅的重點是很清楚的,可是這重點連結到v4的結論時,會產生一些問題。如果v2~3與v4平行應用的話,那麼[第一位丈夫]一定是比喻律法,[第二任丈夫]是比喻基督,這女人就是基督徒。可是為什麼保羅要讓第一位丈夫死,而將基督徒(女人)放在應用中呢?這樣再討論下去就太複雜了。因此近代的解經家就扼要地說:v2~3的重點結論就是:死斷絕了與律法的關係。更正確地說:保羅不僅說明[死將人從從律法之下釋放出來]這個一般原則,也用婚姻為例,說明人與律法脫離(斷絕)關係,使他合法地進入一個新關係,藉此為v4的神學應用作準備。
v4是本段的中心,與(六14b)有重大關聯;你們向律法已經被治死了,這是一個行動,讓人想到第六章的重點(六2、11),我們已經向罪死了,因此不在律法之下。在摩西頒布律法的時期,百姓要完全順服律法的要求(第一個職份)。可是後來發覺,要達到律法的要求是很難,註定要被定罪(法利賽人只是表面不犯錯,其實耶穌批判他們時指出,他們暗地裡犯的罪更重)。因此保羅說:對基督徒而言,律法已經失去效用。然而律法的第二個職份卻仍然有效(信徒得釋放脫離道德律法,[是關於稱義與定罪,而不是關於順服])。然而保羅的焦點不是犯了律法定罪的問題,而是律法不能解決罪的問題(律法因人肉體的軟弱而有所不能(八3))。
律法不但不能解決罪,甚至事實上還在那些受它捆綁的人的心裡面促成罪。對猶太人而言,他們看律法為對抗罪的堡壘,可是保羅說,實際上它是被罪利用,而造成更多的罪的工具(v5、8),使罪的問題比在沒有律法時更為嚴重。這樣保羅在v4將律法看為一個屬於[舊世代]的權勢,使在基督以外的人被它捆綁。其背景仍然是救恩歷史的觀念,在v6會說明。這與[信徒向罪死了,為要向神活著]一樣,[向律法被治死,為要與基督連結]。這兩個意義都在描述,信徒從舊的領域遷移到新的領域。只要罪作王,神和義就不能作王;只要律法作王,基督和聖靈就不能作王。所以信徒不再被定罪,因為已經從律法定罪的權勢下得釋放了。
在這裡,保羅只是教導,人(基督徒)從整個律法的[捆綁權勢]下得釋放而已,可是我們要注意:
A我們必須記得,保羅在這裡所談的不是整本舊約聖經,而是[妥拉]。
B他所談的神藉摩西頒布的律法是一個體系。意思是,依據這段經文下結論說:律法就不能在信徒的生命中扮演任何角色,還言之過早。因為信徒雖然從罪的權勢被釋放,並不表示就不再與律法有任何瓜葛。從正面來看,律法是個證人,繼續教導信徒許多對神的聖潔方面不可少的事情,以及神對祂的百姓[要聖潔]的要求。因此律法的誡命,仍可作為[新約的律法]。信徒仍然是在更廣泛的律法之下,仍然要守某些誡命。保羅在結束時提醒我們一個根本的事情,就是要結果子歸給神,即要求基督徒要具備產生[使神得榮耀]的性格特質、思想和行為。
接著保羅以[昔]與[今]之不同作對比,基督徒的改變。昔日是[屬肉體]的,實際的意思是:非基督徒是被狹窄的人類思想、屬世的原則和價值觀所挾制。保羅把[在肉體]描述成舊世代的一種[權勢],是為了抵擋聖靈而設立的。這是客觀地,所有的非基督徒會發現自己置身其中,所有的基督徒也都在基督裡得著釋放而脫離它。屬肉體的生活是被舊世代的另三個[權勢]:罪、律法和死所主導。v5的描述就是:律法→惡慾→死。因為情慾不一定不好,所以加上[惡]字;惡慾在後面被被解釋為:律法所禁止的慾望。另外,惡慾也是那些不順服神與律法的慾望。為什麼因律法會生成惡慾?v7~11:保羅有更完整的解釋。這裡保羅的焦點放在律法上,因此他將[在肉體]和[在聖靈裡]的對比放在第八章說明。
在今日,我們就順服於主,因為已經從律法的捆綁被釋放,所以在本段的最後他宣告說:[叫我們得以在聖靈的新樣中服事,而不是在儀文的舊樣中。保羅在此再次用聖靈/儀文的對比;儀文是舊約的—摩西之約的本質是神的[外在的]、明文的命令。儀文是舊約服事的意義(可能成為表面的而不是心靈的),不是像猶太人所想的克制罪,而是激動罪的權勢,而罪的結局就是死。如今,基督徒都從舊儀文中被釋放了,就在聖靈造成的新環境裡服事,而且結出聖靈的果子,是蒙神喜悅的,是讓我們得生命的。
在這裡保羅的對比是絕對的,即一個人若不是被律法捆綁,處在舊的世代和[約]裡,就是向律法死了,且被遷移到聖靈和生命的新世代裡。可是在舊約裡的諸聖徒的情況如何?新教改革者認為,他們也受某種程度的束縛,只有靠基督的來臨才被移去。
思考問題:
1在v2~3說的:[死脫離(斷絕)律法]的[死]是甚麼樣的死?
2向罪死了(六2)是甚麼意思?可以作到嗎?
3基督徒已經成為新世代的人,但與舊世代的三個權勢(v5)還有關嗎?
4基督徒與律法有關和無關的是哪些?(簡單舉例說明)
5對基督徒而言為什麼律法已經失去效用(指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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