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查經(25)
四 在聖靈裡永生的確據(八1~30) 11/23
羅馬書第八章對基督徒的意義及豐富的全面描繪是不容忽視的。在這描述中凸顯了聖靈的工作。在本章Pheuma一字共出現21次,除了15a和16b之外,此字全部都指聖靈。保羅的焦點並非在聖靈本身,而是在聖靈的工作,或許這才是認識聖靈最好的方式。本章的主題是聖靈賜給信徒的福氣和特權。從v1的[不定罪]到v39的[不隔絕],保羅一項一項看過這些恩典和恩賜,每一項都確保基督徒與神之間的關係是穩固確定的。
本章可分為四段:
1生命的聖靈(v1~13):祂在今生直到未來都是賜人生命的。在[今生],祂救信徒脫離罪的刑罰和權勢;在[未來],祂使必死的身體從死裡復活。但是要得到這生命,信徒必須積極地參與聖靈每一步的[治死]過程。本段的鑰詞是[生命]。本段也重述和說明(五12~21)。
2聖靈也是[兒子名份的靈](v14~17),賜給我們作神兒女的身份,同時也讓我們知道這身份。v17轉折進入[盼望]這個主題,並主導後半章。本段與(五1~11)有密切相關。而(八1~17)則接續(五12~21)。
3後嗣必須等待應許的全然實現(v18~30),雖然一直到目前的世代,神的國與撒旦的國持續激烈地爭戰,讓信徒受苦哀嘆,這哀嘆是在渴望得救的人因不耐地期盼應許給他們的[榮耀]而發出的。
4勝利之歌(v31~39):保羅在這段裡面,頌讚這個令人欣慰的期盼,它對v1~30所謂的[基督徒權益]作了完整的說明和應用,也對第五至第八章的說明,作了大致的結論。而(八18~39)是接續(五1~11)。
1生命的聖靈(v1~13)(一)
在第八章的第一段裡(v1~13),保羅重申了(五12~21)的結論:在基督裡的人,不被定罪,其結果由[永生]取代了。[不再定罪]是奠基於基督徒從死轉生的實際情況,這個轉移是出於[生命的聖靈],祂把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勝利贏得的成果都轉到基督徒身上,因此達到了 上帝公義的要求。這說明了,為什麼只有[在聖靈裡](v9)及[照著聖靈而行](v4b),才能得到生命和平安。而且聖靈所賜的生命絕不會因死亡而終止,因為聖靈的同在保證基督徒要從死裡復活(v11~12)。最後(v12~13)提醒我們,神永生的恩賜並沒有廢除那互補的真理,就是惟有藉著在聖潔中長進才能得到永生。這兩節藉此完成了對於[在基督裡]的生命的宣告。
在v1就以[所以,如今]強調。[如今]是暗示,在救恩歷史中,因基督的死和復活所開啟的新世代,對[在基督裡的人]而言,它的標記是[不定罪]的宣告。大多數解經家認為[不定罪]是包括:在所有層面上都打破罪的權勢,當然也同時除去罪的刑罰。定罪是指人失喪、與神隔絕的景況,這是在基督以外的人都會經歷的。[不]是顯示在基督裡的人永遠脫離這景況。這是怎麼發生的呢?是因為基督為我們死,代替了我們。因為有一個釋放藉著聖靈發生,這釋放是將[在基督裡的人]拯救,永遠脫離定罪的基礎。保羅以nomos(合和本譯為[律])來刻劃雙方面的情形。對這nomos有下列解釋:
A這裡兩個部份的nomos可能都指[妥拉]。保羅在表示[妥拉]有雙重角色。以[肉體]方面來說,它被誤解為一連串的要求。如此,律法就成為一個導致死的工具(七5、7~13)。從聖靈的方面來看,律法更真實全然的特質被我們看到或經歷到,那是個應許,因此需要以信心去取得(太五17:我來是要成全律法)。這樣它就成為義的工具,導致[叫人活的]的(七10)結果。
B另一方面,本節兩個部分的nomos可能都有喻義意思:把罪和死的原則、權勢與聖靈的原則、權勢作比對。因為我們不能說:這個nomos把信徒從同一個nomos下釋放出來。
可是,第一個nomos不可能指摩西律法,因為律法無法行出v2所描述的。而是神藉著祂的愛子成就了[律法所不能行的](v3)。為什麼?因為律法本是要救人的(利十八5),可是因為人的軟弱,使人在以律法檢驗自己的行為是否達到律法的標準時,卻發現不僅沒有達到標準,反而在多處違反律法的規定,因此成為:律法導致死的結果(林前十五56: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因此要救人生命的律法並沒有達成它的使命。 上帝是[愛],祂不要人死,祂要救我們;可是 上帝也是公義的,人有罪,必須懲罰;祂也不能隨便溺愛,以有罪為無罪,這樣會失去祂的公義。所以祂犧牲祂的愛子耶穌基督,為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使凡是信靠耶穌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這樣就滿足了 上帝的愛與公義。因此說:[藉著祂的愛子]成就了律法所不能行的。因此,神的義[在律法以外]來到(三21)—不必依賴行律法;要得到應許惟有藉著信,不是藉著律法。
比較困難的是第二個nomos到底是指[妥拉]或其他的律。以v3的第一句看是指摩西律法,但若從(七23)看,也可解釋為捆綁的權勢(另一個律)。
思考問題:
1惟有藉著在聖潔中長進才能得到永生與(約三16)有背逆嗎?
2耶穌為什麼要以必死的肉身降世?
3 為什麼罪的權勢就是律法?(羅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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