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資訊:寫給青春世代的STS讀本1
作者:林文源、林宗德、楊谷洋、程惠芳/主編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1日,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
ISBN:9789869719896
【當環境污染成為日常】
石慧瑩(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覺醒吧,環境公民!「公民參與」是權利,更是你的責任〉頁34-51
a.相對於專制王權的統治下的臣民,在當代「生而平等」的理念帶領下,改革者重新建構古希臘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強調所有人都是自由獨立的個體,並且是具有從事政治社會各式公共參與資格的公民。(35)
b.公民權不僅僅是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後續學者關注人與環境的關係,提出了「環境公民身份」的新概念,這個新概念有兩種觀點,有偏重「環境權利」的「自由主義」觀點;也有偏重「環境義務」的「公民共和主義」觀點,但兩者同樣承認權利與義務都是環境公民不可或缺的內涵。落實在行動中,最能夠同時展現環境權利與義務內涵的就屬「社區公民環境實踐」。(39)
c.除了美國的「愛渠」(Love Canal)事件,臺灣也有居民為了維護環境免受公害污染,同時表達環境重要性高過經濟開發的決心,所自主發起的保護社區環境公民參與事件。例如1986年彰化縣鹿港鎮反對杜邦公司設立二氧化鈦廠的抗議行動…(頁41-42全)
d.1998年聯合國制訂《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推動「環境資訊公開」與「參與式民主」兩項要求。公約要求政府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落實公民獲得資訊、參與等重要的基本程序權利,讓人民能夠藉由參與、管理、監督以避免由上而下的環境決策模式,傷害民眾的實質環境權。(43)
d1就民眾享有「環境資訊請求權」而言,政府必須為政策判斷提供合理詳實的說明,讓公民取得被告知充分資訊後同意與否的權利。這種「風險揭露」與「知的權利」正是倫理上達成「知情同意」的必要條件。(43)
d2有關「公民參與權」的保障,美國環保署在界定「環境正義」理念時,特別強調「有意義地參與」這項條件,並以四項聲明具體說明其涵義:1.人們應該有機會參與任何會影響其生活環境與健康的決策活動。2.來自大眾的意見表達應該能夠影響管理機關的決策。3.決策過程應該考慮到人民所關心的議題。4.決策制定者應該能夠確認哪些人可能會受到傷害,並且幫助他們參與決策過程。(44)
s.缺乏「知情同意」及「有意義地參與」等環境程權利的保障,公民將很難挑戰政府的錯誤政策,更不可能出現更加綠色的政府與社會。(44)
e.環境公民參與義務:自主學習環境與生態知識,避免因沉緬於消費者身份,遺忘實踐公共服務、公民參與、社區服務、為共同利益而行動等義務。(45)
e1透過學習瞭解存在周遭的環境危險因子和可能的傷害,設法培養自身的能力,才能適當地監督政府各部門,熟悉相關環境計劃的運作。同時,反思自己作為環境公民的身分與政府的角色,促使政府的各項作為都必須以良好的理由為基礎來說服人民,以確保其施政的公正性。
e2更進一步來說,民主的根基之一就在於民眾的自主學習,以及積極地面對並參與所經驗到的問題,結合習得的知識與實際行動,實現以社區為基礎的環境價值。(46)
f.環境公民身份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連結與對應的。當公民判斷政府的政策有缺失,可能傷害公共利益,卻無法透過制度性管道改變政府的惡行時,公民的道德感將促使他們願意積極參與社會,理由氣壯地進行抗議活動。抗議活動背後的動機是公民自覺。學者點明:「適時的公民不服從不僅被允許,它是一種責任」。譬如「鹿港反杜邦設廠」及「美濃反水庫」的抗議行動,使得「民眾開始體會,行使我的身體與環境具體不可侵犯的神聖性」。(48)綠色公民並非天生,而是需要後天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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