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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敬:希伯莱主义与清教共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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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敬:希伯莱主义与清教共和主义

圣约(covenant)观念是古老的犹太传统。古希伯莱人认为自己的士师(长老共和制)政体非常特殊,以唯一真神耶和华与亚伯拉罕子孙的契约为基础。他们的邻邦(包括大多数政治力量超过犹太人的东方帝国)将多神教和君主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人治高于约法的武断统治体系。在犹太传统中,君主制总是跟异教、外族和非犹太性质关系密切。军事形势要求犹太人立王(军事统帅)时,士师撒母耳极力用外邦君主的武断和自私恐吓他们。先知依据神圣的约法反对不守清规戒律的君主,构成《旧约》的主要戏剧性主题。律法共同体代表纯洁的生活,是耶和华所喜悦的。君主代表腐败,是民德衰退的不得已产物。巴比伦之囚返回故土后,长老共和制一度恢复。《新约》和使徒时代,长老制以评议会形式保存了相当的自治权。希伯莱传统通过基督教,在西方文明的核心部分埋下了隐线。

中世纪早期,大公教会保存的希腊哲学传统、罗马法传统和日耳曼蛮族的习惯法传统占据了表面的优势。宗教改革部分出于反对教廷和帝国的需要,部分出于建设信徒共同体的需要,解放了希伯莱共和传统。明斯特的激进改革派甚至将《旧约》的字面意义付诸实施,恢复了一夫多妻制。大多数改革派没有走得这么远,但希伯莱文化的浸染给他们的主要聚居地留下了无数痕迹。日内瓦的市民携手宣誓,从此要根据《福音书》的原则共同生活。苏格兰的领主和爱丁堡的市民坚信,《盟约》就是苏格兰王国与上帝的签署的圣约。各等级会议和王国宪法必须符合圣约,而非相反。新教激烈反对天主教残留的多神教成分,从而大大增加了希伯莱成分的重要性。加尔文主义者高奈利乌斯?贝特拉姆(Cornelius Bertram)的《犹太政体》(De Politia Judaeorum)将长老共和制称为最美好的混合政体。上帝取代了世俗的君主,长老和国民各得其所。他强调,摩西的律法共同体和加尔文主义者的日内瓦共和国具有对应关系。①在荷兰和英格兰的神学政治家当中,这种理论很快就变成了老生常谈。日内瓦构成了苏格兰长老派的模仿对象,苏格兰长老派又构成了英格兰长老派的模仿对象。国教派-长老派的斗争与君主制-共和制的斗争合二为一。

伊萨克?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名字就是英国宗教改革的胜利证明,来自《旧约》的以扫和便雅悯。如果他们是文艺复兴精神熏陶的人文主义者,就会把日耳曼的名字弗洛本改成拉丁化的弗洛本尼乌斯。如果他们出身“欢乐的英格兰”旧家,显然更有可能沿用威廉或罗杰这样焕发骑士荣耀的嘉名。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很可能预示了历史路径的重大差异。伊萨克和本杰明通向护国公和马萨诸塞,孕育了威尔逊和里根的未来。弗洛本尼乌斯和伊拉斯谟代表一种夭折的可能性:蛮族通过士大夫化和人文主义化,替代封建和教会,融合产生中国式的国际主义、普世主义文明体。威廉和罗杰的选择意味着各等级共治体系的因袭和延续,很可能将欧洲变成巨型的波兰。

近代共和主义依托宗教改革,宗教改革依托希伯莱共和传统。新教徒、尤其是加尔文主义者偏爱“摩西宪法”(Mosaic constitution),②觉得“大卫君主制”(The Davidic monarchy)③是天主教堕落的证明,正如以色列王国是士师共和国的堕落。从现实政治的角度看,新教共同体诞生于封建体系和教会体系的夹缝之间。“出埃及”和“立约”是他们建立共同体的真正步骤,加尔文和诺克斯重演了摩西和约书亚的故事。荷兰人反抗西班牙,把自己比作“出埃及”的以色列人。①神的简选是加尔文主义的核心概念,很快就打破了宗教和政治的界限。耶和华简选以色列人,在地上实现祂的国度。现在,选民的使命落到了新以色列(荷兰)头上。西班牙君主国不仅实力强大,而是具备双重的合法性。根据封建主义和天主教会的正统性原则,勃艮第-西班牙王室都是低地各邦无可争议的领主。八十年战争给新生的尼德兰共同体送来了死亡恐惧,以色列使命满足了荷兰人自救求生的精神需求。后来,无敌舰队的末人对英国人的精神世界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立约”的本质是革命行动,并不依赖自古相传、无法追忆的惯例。君主制的力量恰好建立在这种惯例的基础上。“圣约之民”天然敌视君主制,因为“拜人”总是“拜神”的堕落。从逻辑上讲,神权共和政体才是唯一纯粹的统治原则。圣约就是神权共和国的宪法,排除了人类固有的腐败,体现了清教一词的本义。新教徒用“以色列”体现纯洁,不逊于天主教徒用“罗马”体现普世。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是《旧约》文化复兴的时代,不逊于希腊古典之于文艺复兴。1570-1591年,利普修斯(Lipsius)开创了莱顿大学的希伯莱学传统。格劳修斯(Grotius)和派伊特?凡?德?昆( Pieter van der Cun )都是他的朋友和门徒,莱顿大学在他们的努力下变成了欧洲政治哲学,或者不如说神学政治学的主要中心。犹太经学传统有其高度入世的一面,要求拉比深挖政治事件的神秘意义。在这方面,新教徒是犹太夫子的好学生。

1609年,荷兰和西班牙签署休战协定。雅各布?雷维乌斯(Jacob revius)表示:以色列人已经在沙漠里流浪了四十年,终于在约书亚的领导下步入应许之地。② in van der heijden (ed.)1967-72:vii,148;quoted in Groenhuis 1977:120三年后,凡?登?冯德尔(Van Den Vondel )出版了《逾越节》(Het Passcha)。他将得救的荷兰人比作以色列的孩子,将铩羽而归的菲利普国王比作法老。③1617年,莱顿大学政治学教授派伊特?凡?德?昆发表了《希伯莱人的共和国》(The Hebrew Republic)。他希望联省共和国以这种理想的神权共和政体为楷模,因为希伯莱政体的精神体现了神的公义。长老(士师)共和制避免了寡头制和民主制固有的弊病,胜过了希腊罗马的共和制城邦。他斗胆向荷兰和西弗里斯兰的执政建议,最神圣、最美好的希伯莱共和国值得各邦国王、君侯和统治者垂青。④1751年,威廉四世去世。荷兰新教徒的布道期待:改革派各邦在未来几年内团结起来,结成尼德兰的以色列(the Israel of the Netherlands)。⑤伟大的斯宾诺莎上承荷兰希伯莱主义的百年复兴大业,下启弥尔顿、哈林顿和洛克的《圣经》政治哲学。根据当时的政治观念,阿姆斯特丹犹太共同体就是某种享有治外法权的自治实体。斯宾诺莎的法律身份取决于犹太共同体,最终遭到相当于“剥夺公民权”的审判。这些政治实践不可能对他的思想毫无影响。荷兰犹太社区跟大多数流散的犹太人一样,通过长老会议自我管理。社区重视经学教育,培养的拉比发挥了类似“宪法解释者”的政治功能。

Schama和Groehuis都指出:伦勃朗的绘画将荷兰反抗西班牙和以色列人逃离埃及相提并论,可见当时流行文化的风气。1577年,tableaux vivant称奥兰治亲王为“解救以色列人的摩西”。

《神学政治论》将这些资源移用于联省共和国,并不令人意外。他提出:犹太各部落习惯于分离和自治,各有固定的领地,不再共同处置一切事务。因此,他们没有理由接受共同的统治。《旧约》时代的犹太国理应视为某种联邦。就共同的上帝和宗教而言,犹太人是同侪公民。就各部落分治的政治现实而言,犹太人是联邦。今天,尼德兰的处境正是这样。共同的宗教联合他们,不同的治理分离他们。格劳修斯《论共和国的改进》(De Republica Emendanda)的思路非常相近,将联省共和国视为希伯莱共和国的政治继承者,比较两者的政治德性和制度建设。他同样认为:长老共和制和联邦制堪称良法美意,集古今政制之长而能避其短,值得荷兰人认真效法。

随着新教运动的重心从荷兰移向英国,“以色列”这个神圣的术语也随之落到英国新教徒头上。1563年,约翰?福克斯将英格兰称为“第二个以色列”。①两国国民的自我特殊感、神圣感和使命感都来自新教改革,或者说来自以色列意识。神的意旨高深莫测,将少数坚持纯正信仰的选民放在多数腐败的偶像崇拜者当中。民族自豪感和宗教自豪感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两国政治认同的基础。从共同体建构的角度讲,从亨利八世到光荣革命的英格兰(乃至不列颠)变成了认同政治的大剧场。各种冲突和战争都可以归因为共同体边界之争,天主教和绝对君主制、国教派和自由君主制、清教派和共和制大体上同构。都铎王朝时期,清教派和国教派联合对抗天主教势力。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清教各派对抗天主教支持的国教派。复辟王朝时期,国教派-清教派斗争体现为托利党-辉格党两党政治。《排斥法案》和《信仰自由诏谕》引起的纠葛证明:国会认为英格兰王国应该是新教各派组成的道德共同体,政治权利的边界应该跟新教和天主教的边界一致。新教各派的冲突应该视为英格兰共同体的内部矛盾,新教势力和天主教势力的冲突应该视为英格兰和其他政治实体的外部矛盾。詹姆斯二世企图解放天主教徒,反而强化了新教统一战线,毁灭了自己的政治基础。光荣革命和《王位继承法》最终确定了新教联盟的宪法原则。后人与其说立宪君主制的优越性造福英格兰王国,不如说是立宪君主制本身就是英格兰共同体建构成功的附带后果。

英格兰共同体建构并非必定成功,更不是没有付出牺牲“不可同化成分”的代价。低地国家只有付出天主教地区分裂的代价,才能完成联省共和国的建构。法兰西王国试图通过驱逐新教徒,建构天主教-绝对主义-正统君主制的共同体,然而最终仍然不得不解构天主教和君主制本身,乞灵于国民共同体的世俗认同。西班牙通过驱逐犹太人和摩尔人,利用宗教裁判所消灭新教改革,成功地实现了天主教认同与西班牙认同的统一,直到弗朗哥元帅的时代仍然足以抗拒任何世俗认同的侵袭。在所有这些历史进程当中,宪制安排的重要性都次于共同体边界的重要性;因为敌对或异己的共同体之间根本不可能存在稳定、更不用说优良的宪制,宪制理论的优劣只有在稳定共同体的内部才有意义。英格兰王国在其国本斗争期间,各种宪制理论几乎等同于各种可能的共同体建构方案。任何一种方案都要将王国境内的部分居民排斥在政治边界之外,犹太长老共和制相当于建构清教共同体的理论工具。在斗争最激烈的时期,国会军甚至将保王党军队称为亚玛利人(以色列人的夙敌)。他们显然认为犹太传统代表政治正确,才会将自己代入以色列人的位置。

十七世纪的英国内战有两条线索,一是循着宗教改革的路线,以反对教皇权力为起点,而后从教会的共和主义(长老会)推出国家的共和主义。二是逆着绝对君主制集权的路线,以保全英格兰传统的混合宪制为起点,而后从国会特权和封建自由推出国会政体和立宪自由。前者是具有高度草根性质的社会动员,越是激进化的教派,其平民化的色彩也就越重。从恪守中庸主义的国教会,到长老会的保守共和主义,再到独立派 的激进共和主义,直至掘地派、平等派的基督教共产主义,几乎可以画出一条从绅士到小市民、商贩再到浪人的阶级曲线。后者则具有显著精英性质,是社会地位高到足够充分感受王权扩张压力的贵族和布尔乔亚上层的精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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